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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00:08:38

  “三八“妇女节前后,许多美容机构推出“优惠活动”,吸引了广大爱美女性的关注。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各种美容整形广告只说“疗效”,不谈风险。医学美容真的做到“零风险”吗?

  近日,广州市女法官协会的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提醒,医学美容技术固然飞速发展,但近年来,广州地区状告美容机构的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美容不成反被毁容的案例每年都有。

  为此,法官作出三重提醒。首先提醒市民,不要轻信广告;其次提醒美容机构,医学美容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开展,若聘请无资质的人进行手术,将构成非法行医罪;最后提醒有关部门,注意美容整形行业中的一些乱象,予以更好的管理。

  30多岁的张女士在广州白云区某美容院进行祛斑美容,由美容院经营者曹某施行祛斑手术。不料斑没祛成,张女士的面部却留下深层红色印记及黑色素回流。面对惨遭毁容的张女士,曹某承认祛斑失误,并承诺带张女士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然而治疗过程中,又发生了纠纷。

  原来,曹某将张女士带到广州天河康民医院进行术后修复治疗。张女士称,当时她怀疑自己有身孕,但没有确诊。因此,她向治疗的李医生声明不能使用孕妇禁用药物,但是对方在她面部注射了曲安奈德进行治疗。张女士在接受治疗后得知,曲安奈德为孕妇禁用药,而经其他医院确诊,她当时已经怀孕5周多。由于孕妇禁用药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为保险起见,她只好做了人流手术。

  随后,身心备受打击的张女士将美容院和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流产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10万元。

  一审此案的白云区法院审理查明,曹某为张女士美容时使用的是无痕痣疣术药水而非精华素,因此该美容服务属医疗美容的范畴。而曹某美容院的经营范围是美容,并不包含医疗美容,显属超出经营范围。据此,法院认为,张女士美容后脸部形成多处疤痕的过错在于美容院一方,美容院应予以赔偿。

  另外,康民医院未遵循医疗规范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诊疗服务及书写病历,未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而使用孕妇禁用药物为原告治疗,对于因此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据此,白云区法院判令曹某和康民医院均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具体赔偿时美容院占三成,医院占七成。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

  广州中院民庭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在美容技术相对发达和普及的今天,爱美的女性对自己的容貌甚至身体做一些修整已经越来越多。与此相应的,近5年来,因美容美体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年递增,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无良商户以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5年5月,沈小姐在广州某美容院进行面部保养时,美容师说她的额头太窄不好看,建议其在太阳穴部位注射玻尿酸,并介绍说注射玻尿酸可以使颞部饱满,脸部线条柔和,看起来更加年轻,而且整个过程只需要打针,安全无任何副作用。

  沈小姐一听之下不由心动,便选择进行颞部(即太阳穴)玻尿酸注射术。该美容院给她推荐了医生黄某,称其是某著名三甲医院的执业医师。沈小姐当天便在该美容院进行了上述注射手术,整个过程不超过一小时。

  让沈小姐意想不到的是,注射玻尿酸后四天,两侧太阳穴肿了起来,到医院一检查,诊断结果是注射填充术后感染,须住院进行抗感染治疗。经过三天的治疗,脸部暂时消肿,沈小姐出了院。

  出院后,她找到该美容院要求赔偿。美容院称退还她注射玻尿酸的全部费用1.2万余元。由于当时脸部已经消肿,沈小姐同意了此方案,与美容院以及黄某签署了《调解协议》。

  然而,双方签订协议5天后,沈小姐脸上再次出现太阳穴肿胀且疼痛的症状,不得不再次入院治疗。经过一个月的治疗仍未消肿,医院为她实施了注射异物取出术。2015年7月的出院诊断显示,沈小姐还患上了抑郁症,需要口服抗抑郁症药物治疗。

  一次看起来如此简单的美容竟会让自己陷入如此抑郁。在向美容院索偿无果后,沈小姐多次向媒体曝光维权,广东某电视台、广州某报纸对其遭遇进行了报道。然而,美容院以签过“不再追究”的调解协议为由,将沈小姐和两家媒体告上法庭。

  法庭上,沈小姐表示,自己是事件的受害者,《调解协议》可以证实微整容确实是做坏了。对媒体的爆料只是对自己亲身经历的客观陈述。两家媒体也表示,涉案新闻报道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采访,语言客观,报道属实,没有侵犯黄某名誉权。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经从化法院法官释明,“医生”黄某仍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具有医药相关行业的任何执业资格证书,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与所说某著名三甲医院具有任何人事关系。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小姐接受黄某的注射手术后出现感染并经过住院治疗且患抑郁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涉案媒体的报道并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故意丑化原告黄某的形象。从化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1.个别商家宣传自己为拥有若干家门店的连锁经营美容机构,且不按照规定在店内悬挂营业执照,诱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2.消费计价方式混乱,解约退费、折扣优惠、买赠优惠的随意性强。许多美容服务采用预付费的形式,预付费形式的最大优势在于较单次消费有更优惠的折扣。但是预付费交易为分次交易,履行期限较长,且交易记录基本都为经营者拥有,经常会出现因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记录和消费凭证的情况。

  3.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经营者在提供的合同中,尤其针对优惠和退卡,会制定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款。法官提醒消费者,许多“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应大胆维权。

  4.经营者滥用美容卡的融资功能。现今的美容服务多采用预付费的形式,这种经营方式拥有提前收回价款,缩短资金使用周期的特点。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一张美容卡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且对办理卡的总数没有限制。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此违规融资、非法集资,甚至进行非法传销,破坏市场金融秩序。

  5.易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一些美容服务经营者并不具备相应的美容设备和技术,导致消费者因美容、减肥不成反受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规定和指引,通过宣传方式加强消费提示,加强市场监管、设立准入机制、规范交易模式,指定美容服务业示范性合同。

  从化法院法官表示,消费者除了自己多从正规途径了解美容知识之外,首先要懂得如何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如果真的决心要进行“微整形”,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看资质。按照目前国家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医疗美容机构从高到低包括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科室,其中每一级别需要达到的条件均有规定,且不论哪一级别均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选医生。在上述机构中执业的医师须具备“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医学美容主诊医生资格证”,三个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从事医疗美容治疗的相关项目。

  即使是正规大医院,也一样有整容失败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又该如何维权呢?

  1.维权渠道:可与涉案机构协商,到该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到该机构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诉讼要求赔偿。其中,直接与该机构进行协商需要作比较充分的准备。像案例中的沈小姐在没有充分预见后果的情况下便草率签订了协议,给后来要求赔偿造成一定困难。不过这并不代表沈小姐日后就无法要求赔偿,她可以以签该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要求撤销该协议内容。

  2.广泛收集证据: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出现美容院“扯皮”推脱的现象,而医疗损害责任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在提起诉讼后往往审核时间比较长。因此,在手术前就应注意保存证据,如术前照相、保存就医资料、医疗美容机构作出的诊断意见等等,在纠纷发生后,受害方应当尽快去做伤害鉴定,避免在纠纷发生后由于举证不利而败诉。

  “不久前,微信朋友圈流传一名女模特在外地某医院隆鼻整形,结果命丧手术台。许多人觉得这是极个别情况,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整形美容机构一味强调‘疗效’,而闭口不谈风险,这种情况应当引起重视。”广州中院一位经常审理医患纠纷的法官表示,医疗整形美容一般需要做外科手术或者是用药物治疗、打针等,其风险和其他手术是一样的。许多美容机构表面上服务周到殷勤,让消费者一时脑热、麻痹大意,忽略了尽量慎重。

  “尤其需要警惕无资质的人非法行医。”法官介绍,近年来,广州及珠三角地区有诸多涉及“非法行医罪”的判例。例如,某24岁的漂亮姑娘因为听信朋友介绍,在美容店做隆鼻手术,没想到手术失败,不但惨遭毁容,右眼也因此完全失明。法院对涉案美容机构和个人分别予以刑事处罚和定罪判刑。

  广州从化法院调研科法官介绍,近年来,微整形美容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尤以注射玻尿酸、肉毒杆菌等美容产品最为常见。相比传统整容“要在脸上动刀子”的手术手段,宣称“不需开刀,没有伤口,短时间就可以变美变年轻”的“微整形”无疑更具有吸引力,更迎合一大批既想变美,又对“动刀子”心生畏惧的女性心理。然而,很多女性在商家“殷勤服务”的手段下,忽视了医学美容是属于医疗行为这一关键问题。

  法官介绍,以沈小姐一案为例,其选择在日常进行面部护理的街边美容院进行玻尿酸注射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微整形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即使是微创、无创手术,依然存在医疗风险,注射美容与传统整容手术并无本质区别,均需要较高的医疗技术,手术过程要求无菌条件,所以微整形对手术的环境、消毒、设备,医疗人员的技术等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些案例证明,目前存在许多非正规的微整形美容机构,其中大多数整形人员没有行医资质,甚至有一些没有任何医学基础的人员培训3天就可以出去打针。若是选择在这样的机构进行注射美容,安全隐患可想而知。非法微整形美容机构大多表现为街边、小区的小美容院、私人会所,甚至藏身于一些宾馆、理发店、洗脚店。

  对此,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整治和监督的力度。(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杨晓梅 刘佳星 史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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